摘要
接到发包人维修通知书,维修还是不维修?如果发包人事先委托了第三方维修,维修费该由谁承担?
保修是承包人的法定义务,也往往是发包人支付保修金的前提。保修指承包人根据《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等规定保修“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行为。法律规定了最低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工程合同不得约定低于该最低范围的保修范围,低于该最低期限的保修期。依法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法定最低保修期限视部位不同而各不相同。缺陷责任期指合同约定的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承包人向发包人保证承担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间。
出处
《施工企业管理》
2012年第7期110-111,共2页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