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有着与一般企业不同的特点,它在整个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因此各国都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作为政府监管的核心内容。我国保险业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国内的一些保险公司还存在较重的历史包袱,影响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因素也有很多。在欧盟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标准Ⅱ所采用的"三支柱"结构体系的基础上,保险监管部门应健全法律法规,加快精算制度建设和精算师的培养,提升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完善保险公司的财务制度等方面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
出处
《经济视角》
2012年第4期127-128,共2页
Economic Vi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