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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复制”到“传播”:著作财产权的权利基础审视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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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复制权成为著作财产权的基础性权利,一定意义上是由传统印刷技术限制下的特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随着传播技术的迅猛发展,复制权受到强烈的冲击,正逐渐失去著作财产权的基础性地位和优势。从"传播"的内涵与著作财产权体系的结构划分出发,"传播"是著作权人实现利益回报的主要方式,著作财产权体系的权利基础应为控制作品"传播"所享有的利益——传播权。著作财产权体系简化后的"大传播权"设计,不仅有助于消弭公众因误解著作财产权而造成的逆反心理,同时又对社会公众逐渐认同、接受和遵守著作权法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
作者 李杨
出处 《中国出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2期25-28,共4页 China Publishing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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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3

二级参考文献2

  • 1Architectural Works Copyright Protection Act, Pub. L. No. 101-650, § 702(a), 104 Stat. 5133, 5133 (1990) (amending 17 U.S.C. § 101).
  • 2H.R. Rep. No. 735, 101st Cong., 2d Sess. 19(1990).

共引文献6

引证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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