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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自由裁量权不“自由”——人防行政执法中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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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由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各行政执法机关作为对社会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了其较多的自由裁量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作者 汪建祖
出处 《中国人民防空》 2012年第7期41-42,共2页 Chinese Civil Air De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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