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就法理而言,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电子数据作为一类独立的证据,既是我国证据分类方法的逻辑结果,也为认识其属性和实践中如何运作提供了便捷。在将来的电子数据完善立法中,有关电子数据取证程序宜借鉴英美法系的可采性规则和大陆法系的证据资格理论,确立电子数据的传闻规则例外和最佳证据例外。在取证的合法性问题上,不仅应使其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也应遵守强制侦查所当恪守的原则,使其符合法定的证据调查程序。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2年第3期82-88,共7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基金
教育部2012年规划课题:"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法理论证与制度完善"(项目编号:12YJA820022)的阶段性成果
浙江理工大学课题"电子数据可采性研究(0706664-Y)"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