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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庭审对质制度的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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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人以出庭作证的方式提供证人证言,并由控辩双方以交叉询问的方式对其证言进行质证,这既是辨识证言真伪的有效方式,也是被告人应享有的诉讼权利——对质诘问权的重要体现,并已成为法治国家刑事审判的通行做法。但长期以来,在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证人(尤其是控方证人)却几乎不出庭,对其证言的质证只能通过宣读证言笔录的方式进行。证人不出庭,自然无法建立和完善行之有效的对质制度,也将极大地影响刑事审判的质量。
作者 颜飞 谭正
机构地区 西南政法大学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7期33-36,共4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金 西南政法大学青年项目"刑事审判书面证言使用规则研究"资助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6

  • 1Frank R.Herrmann,S.J.,Brownlow bl.Speer, Facing the Accuser.Ancient and Medieval Precursors of the Confrontation Clause,34 Va.J.Int" 1 L.481,483 (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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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5页.
  • 5“构建中国特色‘庭前会议’程序-就新刑诉法第182务第2款专访陈卫东教授”,载法制网,2012年3月7日访问.
  • 6541.U.S.36(2004).

同被引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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