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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行为的性质及其规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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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警察机构属于行政机构,警察工作属于行政工作。我国公安部门是政府部门,不是国家机关。公安部门从事刑事诉讼中的侦查工作是为公诉人的公诉工作做准备,不是从事司法工作。警察工作不应当具有司法性质,今天的警察也不应当再成为统治阶级镇压被统治阶级反抗的工具。警察行为的目的是维持公共秩序,保护社会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进人民福利,警察行为的手段是指导、服务、强制等。警察行为的目的是公安,实现公安的手段是警察。警察行为必须按法律的规定施行,警察行为的规范主要就是警察行为的依法行使。
作者 卜安淳
出处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第3期34-41,共8页 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
基金 中国行为法学会2010年度法学研究一般课题:2010学研017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6

  • 1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上海公安志》第一编第一章第三.四节.http://www.shtong.gov.cn/node2/node2245/node4476/node58281/node58327/node58337/userobjectlai46192.html.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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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日]松井茂.《警察学总论》,载《警察汇编》1907年版,1999年第5期.
  • 4康大民.广义公安论与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1999,0(5):73-78. 被引量:2
  • 5梅可望.《警察学原理》中央警官学校民国76年4月版,第1-2页.
  • 6陈立中.《警察行政法》,民国80年自印本,第38-52页.

共引文献1

同被引文献10

引证文献3

二级引证文献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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