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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46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制品制作录音制品。该条款一经公布即触发了音乐界如潮的反对。高晓松向所有明星发呼吁书。倡导抵制草案,为自己的权利奋斗。
作者 汪涌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2年第20期38-40,共3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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