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税收优惠为表现形式的税式支出具有与政府的直接支出类似的作用,也应受预算法律的管辖。经合组织(OECD)成员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业已建立了相应的制度。税式支出在我国是客观存在的。我国将税式支出纳入预算法律规制也是必要的。这既符合《预算法》的立法目的,也有助于我国税制的完善。我国需要在《预算法》中明确政府向人大提交税式支出报告的义务。政府的税式支出报告可以先采取单独报告的方式,与预算文件一起提交给人大。在积累了一定经验后,再将税式支出报告作为预算文件的附件,最终采取把税式支出纳入预算文件的做法,从而实现人大对税式支出的全面预算规制。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7期22-31,共10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