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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快递企业在电子商务中的法律地位——兼分析“先签字、后验货”的行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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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快递企业的服务实现了远距离物品递送及各种非现场购物,但其"先签字、后验货"的行规则会导致许多消费纠纷。电子商务中存在三方当事人和两种法律关系,一为买卖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二为卖家与快递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先签字、后验货"的行规因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为保障消费者诉权,应该建立起快递企业在电子商务中的独立地位。
作者 杨婷婷
出处 《现代商贸工业》 2012年第14期148-149,共2页 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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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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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28

同被引文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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