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施分类管理。民办高校、高等教育助学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由举办者自愿申报,省级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其中非营利性包括捐资举办的学校、出资举办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以及出资举办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要保障各类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严格规范办学行为,大力支持发展非营利性学校,积极引导发展营利性学校,逐步形成完善的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分类管理体制。
出处
《西安欧亚学院学报》
2012年第3期77-77,共1页
Journal of xi‘an Eurasia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