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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发挥代表作用应主动辞去代表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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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代表法第四条、第五条分别规定:“代表应当与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这就是说,人大代表一经本选区选民选举产生,就得依照代表法的规定,执行代表职务。如果离开了本选区、本选举单位,调到其他地方工作,也就无法履行代表法规定的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职责和义务,也无法经常听取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不能参加代表小组组织的各类视察、调研、检查和向选民述职、接受选民评议等活动,回答不出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无法代表选民提出涉及本选区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建议意见。
作者 蔡玲玲
出处 《新疆人大》 2012年第7期36-3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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