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技术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完全由私人提供新技术,其供给将显著不足。为激励技术创新,有两种途径:给私人分配产权或者由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前者以专利制度为代表,后者以奖励制度为代表。对两种制度进行比较,在批判专利制度基础上形成的各种奖励制度并不优于专利制度。专利制度通过自我调适,可以有效克服其在运行中带来的问题,更好的实现专利制度的社会功能。
出处
《科技与法律》
2012年第3期5-10,共6页
Science Technology and Law
基金
2010年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政策研究"(10JJD8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