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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与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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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60年以来,世界范围内的法律文化日益从“为权利而斗争”转变成“为权利而沟通”的发展方向,ADR的发展就体现了纠纷解决的理念从对抗走向合作,从胜负决斗走向实现双赢。应当树立正确的纠纷解决观念,纠正过于强调和依赖法治的错误理念,提升社会成员的自治,采取各种方式鼓励ADR的运用,诸如加大对ADR的宣传力度,创造有利于ADR运行的社会环境,赋予ADR一定的法律效力,明确ADR与司法程序的对接机制,最终促进纠纷的和平解决。同时,作为配套措施,应大力开展ADR的教学与培训,提高ADR机构的水平和人员的素质,建立ADR业务的资格制度,并就ADR展开深入的理论研究,以推动ADR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作者 杨国军
机构地区 兰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商情》 2012年第25期123-123,共1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 1钟鞍钢.劳资矛盾成为审判难点,配套制度有待完善.http://www.1aw-lib.com/fzdt/newshtmL/szpl/20051122161348.ht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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