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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工会建会筹备金收缴工作情况的调查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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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2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_T会法〉办法》中明确: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的,从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建会筹备金。上级工会应当督促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依法建立工会,工会建立后,按照规定比例将建会筹备金返还该单位工会。
机构地区 江苏省总工会
出处 《中国工会财会》 2012年第7期36-37,共2页 Finance & Accounting of Chinese Trade Un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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