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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加强对种用、乳用动物健康的管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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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规定“种用、乳用动物和宠物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既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种用、乳用动物应当达到相应的健康条件,同时也明确了加强对种用、乳用动物健康的管理是法定要求。
作者 郭昭林
出处 《中国动物检疫》 CAS 2012年第6期27-28,共2页 China Animal Health Insp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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