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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程施工招标中标无效后的法律处理——以上海经达诉广东省交通厅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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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施工招标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无效后该如何处理存在既可选择重新招标,也可选择重新评标的随意性,而这种随意对第二中标候选人产生的是顺位递补中标和重新参加投标的二种截然不同的结果,容易引发法律纠纷,因此,这种随意性应该予以规制。
作者 汪才华
出处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2012年第3期41-45,共5页 Construction Market and the Bidding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王启广,蔡国兆.《录音“铁证”曝工程招标潜规则之乱》,《新华每日电讯》2009年12月10日.
  • 2杨辉.《省交通厅转移竞标地点涉嫌串标被诉》,《羊城晚报》,2010年10月14日.
  • 3《汪金敏律师上海经达与广东交通厅案代理词》,资料来源:工库网http://www.aisgk.com/gk/zixun/gongkuzixun/20100421/10294.html,浏览日期:2011年5月2日.
  • 4龙玉琴:《第一候选人“围标串标”第二候选人未能“上位”》,《南方都市报》,201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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