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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婚姻损害赔偿制度中几个问题的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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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定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着损害赔偿情形较少、范围过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享有和行使仅以离婚为原因和前提,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仅限于有过错配偶、不涉及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等几方面的缺陷,应做出相应的立法修改;同时提出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作者 王利军
出处 《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第2期92-94,共3页 Journal of Shanxi Coal-Mining Administrators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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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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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161

同被引文献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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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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