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司法惯性是指在惩罚性追诉意识驱动下,刑事司法程序一旦启动就很难停止的特性,表现为高羁押率、高逮捕率、高起诉率和高定罪率。司法惯性产生的原因主要源于诉讼模式、强制措施、诉讼证明和人为因素等。我国应借鉴国外加速、减速和终止司法惯性的成熟经验,慎用刑事拘留和逮捕措施,实现刑事和解与不起诉权的制度对接,纠正公诉程序倒流,理性对待无罪判决,以遏制和消解司法惯性,适时终止刑事诉讼。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78-83,共6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