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私法主体制度具备固有的伦理学依据,而且主体制度也只是私法规则体系中的一个部分,基于私法的体系性和稳定性,私法主体范围的扩张要受到相关伦理学依据的限制,也要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和可行性,这三个方面是私法主体范围之扩张的主要制约因素。动物主体论提出私法主体范围应扩张至(某些)动物,该观点既违背私法主体制度的固有价值取向,又缺乏正当性和可行性,所以难以成立。动物在私法上依然应该是客体,而非主体。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92-97,共6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民法视野下的动物法律地位研究"(08JC820025)
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人与自然和谐关系下的动物法律地位研究"(08SJD8200015)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