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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解读庭前“证据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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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据开示”是什么?在普通百姓看来,这是一个令人费角孕的专业名词。而在四川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心中,这四个字字字重千斤。那么,它的种类、适用范围及主体有哪些?证据开示到底又怎样进行?7月3日,《民主与法制》周刊记者就民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对四川证据开示试点乐山市人民检察院龚毅检察长进行了专访。
作者 逸西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2年第21期32-33,共2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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