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唐代存在"曲戏同名共存"的现象,即同一名称的艺术样式有时可以是乐曲,有时可以是戏剧。这归根到底是由于曲、戏的离、合而造成的,具体的情况则有三种:一种是先有乐曲,后据乐曲翻改为戏剧;另一种是先有某种戏剧,其后戏剧中的歌舞乐曲被用于独立演出,于是有了与原戏剧同名的乐曲表演样式;还有一种是戏剧和乐曲原本各行其道,但出于特殊的原因,二者被编合在一起演出,久而久之产生了两种既同名但又有区别的艺术。
出处
《民族艺术》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45-49,共5页
National Arts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规划项目"汉唐戏剧新考"(批号:11YJA751032)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观念
视野
方法与中国戏剧史研究"(批号:08AZW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