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现实层面,民愤对量刑的影响具有两面性;在应然层面,民愤本身存在诸多缺陷,也缺乏刑法上将其作为量刑要素的必要路径。民愤可以且仅能作为更严格、更准确的司法审判的推动力,但不能作为量刑的直接要素与根据。应当在理念和制度层面尽力控制民愤对量刑的影响。
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7期107-112,共6页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基金
重庆市社科规划项目"重庆黑恶势力犯罪打击的经验与启示"(2010QNFX09)
重庆社科规划特别委托项目"利益需求与黑社会的形成研究--以重庆为例"(2010TBWT-3-017)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高校安全保障义务问题研究--基于重庆的实证调查"(SWU100902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