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权与资产是构建公司制企业的两大基本元素,二者均具有流动性,但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有着本质区别。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适用不能违背税收法定原则,也不应与其他法律相抵触。分析国外税制法律实践可知,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直接将股权转让认定为资产转让具有严格的适用条件,我国实务界对股权与资产关系认识不足的现状揭示了建立科学合理的反避税指引具有积极意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国外发展则为我国税制的完善提供了有利参考。
出处
《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
2012年第3期61-67,共7页
Journal of Taxation College of Yangzhou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