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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和解协议”制度分析——制度比较和构建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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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诉讼和解的目的在于节省司法资源,尽快结束诉讼,这符合构建和谐诉讼的理念。和解协议在性质上既具有行政法上的性质,又具有诉讼法上的性质。经确认的和解协议具有与生效判决相同的效力。当和解协议存在瑕疵时,结合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现状,通过再审来启动救济程序。
作者 赵龙
出处 《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 2012年第3期112-115,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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