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校官制度始于北周,隋唐皆实行检校官制。隋及唐前期的检校官属实履其任的性质,即有职事而未正授之官,到了唐中后期则开始向假借官资转化,仅用来表示地位之尊崇和升迁之资。但无论前期和后期,唐代检校官的适用范围,既不以职任清要与否而区别,也不以内外诸司五品以上官员而划分,是没有一个硬性的统一标准的。唐后期予以整顿,渐次形成了自三公、三师、尚书左右仆射至水部郎的检校官十三阶。
出处
《青海社会科学》
CSSCI
2012年第3期154-157,167,共5页
Qinghai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