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唐代社会,契约是调整民间普通民众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手段,官府对契约虽有一定的立法,但民间社会在契约的订立、形式、履行等方面也有一套自己的行为准则和习惯。本文通过选取当时民间借贷契约违约责任作为考察的视角,分析认为:民间规则与国家法律的精神基本保持一致,但两者也有冲突和矛盾的一面,与此同时,彼此之间又相互影响和作用,从而构建传统唐代基层社会的契约秩序。
出处
《东南学术》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143-154,共12页
Southeast Academic Research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中国传统法律损害赔偿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0YJC820099)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