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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判打击“自首者”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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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5月24日,东莞市中级人民中院对东莞理工学院厕所猥亵杀害案宣判,被告人敖翔,以强制猥亵妇女罪、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认为,鉴于敖翔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可对其判处死刑,不必立即执行。由于对判决结果不满,引发死者家属和网友质疑。法院回应称,如果司法机关每每下重手,对愿意接受惩罚的人是个打击。
出处 《协商论坛》 2012年第6期62-6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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