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费员工“服务期”内是否可解除劳动关系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基本案情】杨某于2009年10月9日进某电脑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杨某的工作岗位为技术员,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2011年6月,电脑公司出资36000元为杨某培训电脑软件方面的技术.双方约定培训后,杨某为电脑公司服务三年。期间,电脑公司一直未为杨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作者 胡晨 徐华华
出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浙江)》 2012年第7期53-53,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