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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问答二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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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2011年4月,李某进入杭州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以个人缴纳部分承担不起为由,承诺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2年5月,李某从公司辞职。要求公司为其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但公司以合同有明确约定为由拒绝。李某的要求能否获得劳动法规政策的支持?
出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浙江)》 2012年第7期54-5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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