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刑法理论将危害行为根据其客观形态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类,而现在有的学者提出,危害行为应包括作为、不作为和持有三种形态;也有学者将危害行为分为作为、不作为以及以作为形式实施的不作为三种形态的观点。这两种有关危害行为的"三分法"的观点,都认为危害行为的客观形态除作为与不作为以外,还存在着第三种"行为"。根据目前的危害行为的理论,通说中对危害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的"两分法"观点是科学合理的",三分法"存在概念混乱和逻辑问题。
出处
《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2年第19期129-12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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