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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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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人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出处 《财会学习》 2012年第7期59-60,共2页 Accounting Lear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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