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看守所之所以作为羁押场所出现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体系之中,应当归结于刑事诉讼法羁押制度的需求。羁押是刑事诉讼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至少从时下的社会发展状况看是这样的。离开羁押制度,看守所制度也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了。因此,看守所展现的形态模式,是由刑事诉讼制度所决定的。而看守所在我国刑事诉讼体系中所承担的角色,也伴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不断完善,而悄然发生着改变。2012年的新刑诉法突出了看守所在诉讼活动中的主体地位,使之成为独立、唯一的未决羁押场所,不依附于其他办案单位。尤其是强化了其预防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现象的重要功能。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88-92,共5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