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司法程序在解决环境侵权纠纷中存在着困境,也不能解决生态破坏等新型环境侵权纠纷,这既受到法律制度体系的限制,又受到法律机理的约束。为了解决这一困局,我国现在预期通过设置环保法庭以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形式寻求突破,但效果依然不理想。因为这种制度创新在法律上有难点、操作上有困难、实践上有争议,它不是法律制度自生自发演进产生的,而是带有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色彩。制度的出路在于针对环境侵权纠纷的特殊性,设计出突破现行三大诉讼分立格局的专门的环境诉讼机制体系。
出处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60-66,共7页
Wuhan University Journal: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10YJC820071)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资助项目(JB-SK1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