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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们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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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城镇供水用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城镇供水事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城镇供水应当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实行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优先保障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确保城镇供水用水安全。
出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2年第12期2-8,共7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Anhui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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