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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教育部:通过督导防止义务教育低水平均衡教育部印发了《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规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应在其义务教育学校达到本省(区、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后进行。从2012年起,教育部将开展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的评估认定工作,并适时公布名单。同时,省级教育督导部门对所辖内申请评估验收的县进行督导评估前,要向社会公告,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2012年6月9日,中国青年报)
出处 《生活教育》 2012年第13期95-96,共2页 Life&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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