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专门保护民事法律中的特定合同约定义务的典型罪名。《刑法修正案(八)》增设该罪的立法原义,是对所有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予以平等保护。将该罪的调整范围仅作狭义理解的观点,有违刑法保护平等原则。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调整范围作广义理解,是基于刑法平等保护原则和本罪构成要件的当然解释。据此,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所保护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既包括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也包括雇佣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
出处
《公安研究》
2012年第7期43-47,共5页
Policing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