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世界各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模式各有不同,其中较有特色的当以美国和德国为代表。美德截然不同的立法模式源于人们观念的分歧:重尊严还是重自由。但是,无论是偏重尊严还是自由,归根结底都是对于人们人格利益的保护。我国在未来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时应注意对其各自优缺点的客观分析和背后的立法精神的吸收。
出处
《图书馆理论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79-81,共3页
Library Theory and Practice
基金
湖南省教育厅课题"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疑难问题研究"资助项目(项目编号:11C1019)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