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物权法定原则下,不动产登记制度成为不动产物权制度的重要基础.没有健全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就没有完善的物权法律制度:而没有健全的登记瑕疵救济制度,不动产物权也就无法得到切实保障。我国《物权法》、《土地登记规则》和《房屋登记管理办法》均未对不动产登记瑕疵的救济制度作出明确规定,致使实践中不少当事人无法及时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鉴于此,有必要分析不动产登记瑕疵的成因,选择不同情形下的救济途径。
出处
《镇江社会科学》
2012年第2期43-45,共3页
Zhenjiang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