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电影作品是随着现代技术发展而产生的新作品形式的典型代表,如今已成为娱乐消费文化的重要部分。而电影作品与原作品的关系是否能适用演绎作品的一般规定,《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这便产生了实践中电影作品与原作品的权利纠纷。对于两者的关系,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将电影作品作为原作品的演绎作品来看待;二是认为电影作品是特殊的作品,独立于原作品。再对比国外的立法,考虑到我国的市场实践,独立性解释能够最大限度地激励电影作品以及原作品的创作,平衡双方著作权人的利益,因而是应当选择的解释模式。
出处
《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4期86-88,共3页
Ludong University Journal: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