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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共同生活居住所需房屋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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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孙若军在《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4期撰文认为,目前,很多夫妻共有的住房登记在夫妻一方的名下。若适用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家庭成员的生存权就会受到损害。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家庭共同生活所需房屋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为实现立法目的,
出处 《公安研究》 2012年第2期92-92,共1页 Policing Stu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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