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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空间权利用的形态及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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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赵秀梅在《政法论坛》2011年第2期撰文认为,土地空间的利用一般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一体型的土地空间的利用,另外一种是人工地基型的空间利用。在这两种利用型态下,会设定区分地上权或者不动产役权。这两个物权并不是新的物权,不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区分地上权是地上权的次物权类型,不动产役权是对传统地役权的修正。
出处 《公安研究》 2012年第3期94-94,共1页 Policing Stu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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