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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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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为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决定建立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开展对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以下统称县)的督导检查和评估认定工作。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出处 《云南教育(视界)》 2012年第12期19-20,共2页 Journal of Yunnan 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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