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代性的和谐必须建基于公民不断拓展的自由权利之上。自由作为权利不仅仅是一种资格、一种可能性与机会,更为重要的应是一种能力。一个自由得到相对有效保障的政治共同体与社会必将既是充满活力,而又稳健和谐的。如果自由能够得到较好的保证与实现,社会和谐而有序,个体就能够将自由的制度规定逐步内化为自身的自由德性———自治、自律。这种自由德性为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心理与人格基础。
出处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11-14,共4页
The Journal of Yunnan Administration College
基金
201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改革攻坚阶段的利益冲突与整合研究"阶段性成果
项目编号10CKS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