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天津滨海新区的成立及其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要求形成与之相适应的司法体制新模式。当前,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运行中存在机构设置于法无据、审判管理工作和审判活动混乱、审判委员会难以发挥作用、人财事权不统一和不能适应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需要等问题,有关部门为此做了大量的工作。在滨海新区法院设置中,我们主张通过"依法设置"或"因特殊需要设置"两种程序,设立滨海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分设塘沽、汉沽、大港、功能区四个基层人民法院。
出处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2012年第4期93-98,共6页
Journal of Tianjin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