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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奶牛养殖保险条款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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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投保单及其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标的第二条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奶牛,可以作为保险标的(以下称保险奶牛):(一)投保的奶牛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二)投保时奶牛在1周岁以上(含)7周岁以下(含)。(三)奶牛存栏量50头以上(含)、不够50头的以村委会、奶站、养殖小区的形式参加奶牛养殖保险。
出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2年第14期40-4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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