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案情介绍甲公司与韩国乙公司签订一份销售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23吨活鲈鱼,总价78200美元。乙公司申请韩国银行开立受益人为甲公司的信用证后,甲公司与兴业公司签订包船运输合同,约定由兴业公司“金飞鱼”承运该批货物。后来,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与甲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押汇合同》。同日,甲公司向农行出具出口押汇申请书一份,并将相关单据交农行承购,向农行申请叙做出口押汇,后即押汇75000美元,押汇期限60天。经审批同意,
基金
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金融学建设项目(J51201)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