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部门规章是行政裁判和司法救济的参照依据。学校与学生之间首先是基于学校任务与宗旨的特殊法律关系,即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但也不排除学校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民事活动,形成委托监护或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学生离开了学校即成了一个社会人,同其他一般人身伤害事故处理一样,依据普适性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事故原因的复杂性导致事故主次责任不好区分。
出处
《内蒙古电大学刊》
2012年第4期24-26,共3页
Journal of Inner Mongolia Radio & TV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