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权是最能体现人权保障的宪法意义上的诉讼权利之一,亦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但其在新《刑事诉讼法》中所处的位阶较低,不能起到提纲契领的指导作用,且新《刑事诉讼法》中未规定作为其程序保障的沉默权,也没有取消犯罪嫌疑人如实陈述的义务,这在理论上是有矛盾的。因此有必要在新《刑事诉讼法》的框架下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权原则作深入解读。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第7期6-9,共4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基金
湖北省教育厅2010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刑事侦查讯问程序研究>(项目负责人:曹诗权
项目编号:2010D064)
湖北省公安厅2011年度公安中心工作理论研究项目<公安机关公正廉洁执法问题研究>(项目负责人:张建良)的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