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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洋生态损害索赔主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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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中,诉讼标的可以是海域所有权,索赔主体是国家;诉讼标的也可以是海洋环境权,索赔主体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适用公益诉讼。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海洋生态损害索赔主体模糊、单一,不利于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应明确国家索赔的代表人,并建立海洋生态损害公益诉讼。
作者 韦利
机构地区 海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第7期102-103,共2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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